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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选票
日本法律规定,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换届选举的投票日期,由内阁确定,并要以天皇诏书的形式予以公告。投票日一般选择在星期日进行,从上午7时开始到下午6时结束,为方便选民投票时间可提前或延长2小时。日本宪法还专门规定,投票地点应选在市、町、村的公立小学内。议员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个投票站都有投票管理人员和投票检察员。众议员选举时,选民一人一票;参议员选举时,选民一人两票,即除投地方选区议员一票外,还要同时投全国选区议员一票。选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盲人可以用盲文投票。
开票一般在选举当天进行,但由于选举所分散等原因,也有在第二天开票的。机票在开票所进行,首先确定有效投票、无效投票和法定得票数,然后按得票多少顺序和选举议员的定员确定当选者。其中,得票多,且达到规定的得票比例者才能当选:众议院议员,必须得到该选举区议员选举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1/4以上选票;参议院全国选区的议员,必须得到该选区议员选举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1/8以上的选票;参议院地方选区的议员,必须得到该选区议员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1/6以上的选票。当选者由相应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后公布,并发给当选证书。
日本
的选举管理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5人组成,由国会从年满30周岁以上、国会议员以外的选民中选择推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任期3年。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4人组成,由地方议会从选民中选定,任期4年,其工作受内阁自治大臣的指导和监督。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不仅要负责都道府县等地方议会议员和知事的选举组织工作,还要负责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令日本国民有史以来第一次取得了选举权,它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且若不能得到法定的票数,将没收保证金。由此可见,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这使得当时实际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只占日本总人数的1.1%。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日元。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
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5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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